法院管辖—公司纠纷裁决—A018
北京盈科律师所公司法律师团姚增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例导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立案后的移送行为,并不影响其最初立案时间的认定。
二、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原告向惠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虽因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而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不影响本案的受理、立案时间的认定。
裁定书原文
(姓名、名称有处理,无关信息有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提字第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C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四川F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J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乙。
委托代理人:曾某,北京市D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C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立上字第000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2364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C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乙诉C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C公司诉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两案的法律关系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因此属于同一案件,只能由一个地方法院进行审理,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己先行裁定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裁定明显是矛盾的。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错。虽然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各方当事人可以向其住所地提起诉讼,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C公司是2013年1月10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的。乙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以违反级别管辖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惠州市中级人民审理。乙不服惠阳区人民法院裁定,提出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C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虽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并据此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不影响本案的受理立案时间,而乙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是2013年1月2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案应当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申请人乙答辩称:一、乙与C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时间的确早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惠阳区人民法院的受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规定,属于无权受理。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受理立案,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属于依法行使管辖权。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先立案的有管辖权法院。
本院认为:两法院受理的案件,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惠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后将案件移送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在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予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立上字第00048号民事裁定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0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珂
代理审判员宋冰
代理审判员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
律师评析
确定法院管辖是原告和被告非常关心的事情,法院基于对法律的理解或者其他原因,争着管或推脱管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原告方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尽快起诉,作为被告方要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改变管辖或争取时间。通常原告方准备充分,被告方感到准备不足,提出管辖权异议即使不成功,争取时间缓解举证的紧迫局面意义也很重大。如果被告再现找律师,律师也可以有喘息的机会,争取充分的时间准备举证和开庭。律师要熟练掌握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只重实体法轻程序法是要吃亏的。本案是2014年的真实案例,应当保持原貌,所以适用法律问题不便修改。今后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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