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应看属于以下哪些情况:
1、当事人起诉要只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受理,自行解除即可
2、1994年2月1日后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诉至法院只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法院不予立案。
3、1994年2月1日前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按事实婚姻处理,有没有结婚证双方都属于夫妻关系
4、只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但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5、法院受理同居关系案件,应该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一并予以解决。分割财产,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
6、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即有证据证明是个人的则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证明为个人的按共有财产处理。
7、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和婚生子的利益一样,在抚养、继承等方面依法得到保障。
8、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不能相互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