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医学文献的证据价值
山东律师宋金远
由于医疗纠纷专业技术特点明显,从事审判的法官对此知之甚少,包括诊疗程序,甚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因而医院的观点在法庭上很难直接被法官认定,而需要医院举出充分证据来论证它,从而使法官依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作自由判断,决定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形成内心确信并依此认定案情,即自由心证制度。因此医院必须从医学文献方面进行充分举证,而不能以为法官不懂医而不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只有被医学界公认的理论和观点,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证据。如果医院不能证明医学文献记载的观点、方法为医学界所公认,则不作为证据。以下可作为证据使用: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卫生部、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卫生部指定的大学教材和其他权威医学文献如《实用内科学》等。
山东济南律师宋金远1888833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