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起诉。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该法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8月12日新华网)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对虽然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达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要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郑某某不仅肇事逃逸,还串供顶包,妄图逃避法律制裁,这不仅不符合“犯罪情节轻微”,而且属于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本身并不可能免予刑事处罚。
机关“公函”代表的是公共权力,处理的是公共事务,旨在维护公共利益。用公函为肇事者“求情”,显然背离了公函的基本精神。
作为公权部门的领导,以行政资源游说,公然以公共权力为个人利益背书,不仅不合法理,而且有以行政权力干涉司法的嫌疑了。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律明确规定,司法权力不受干涉,该政府部门领导千里迢迢跨省干涉,严重干扰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发公函“求情”做法显然涉嫌越权行事、违法滥权,僭越了公权机关权力的界限,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与“依法治国”的宗旨背道而驰。
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依法判决是整个司法程序的最后一环,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是否能做到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独立行使审判权”,最终都要在这个程序上通过判决结果来检验来实现。
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来应该带头遵守法律,在这起案件中,却有的肇事逃逸找人顶包,有的跨省发公函求情。
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让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敬畏法律,让权力在制度框架内运行。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应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行政权力干涉司法独立的行为再无藏身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