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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抱陌生女跳水致其死亡被判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王富利律师     2015-03-25 阅读: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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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据金羊网-新快报报道:在广东从事某房地产经营的何某系广东某市的政协委员,现年35岁,澳门人。2013年10月16日,何某与朋友在百花林水库划水俱乐部游玩,看到水库...



『案情』

据金羊网-新快报报道:在广东从事某房地产经营的何某系广东某市的政协委员,现年35岁,澳门人。2013年10月16日,何某与朋友在百花林水库划水俱乐部游玩,看到水库边的年轻貌美女子李某独自在游玩,据说是为了跟女孩开个玩笑,便从后面抱着李某一起跳入水中。后来女子因溺水死亡。后何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赔偿500万元澳币。法院最终判决何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

王律师说法:

王律师认为,本案法院的判决值得探讨。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及罪行的轻重应当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及犯罪过程的发生、发展、后果等综合进行考虑。

首先,从何某的犯罪主观方面。根据报道,何某在水库边准备游泳,看见一位漂亮女孩李某独自在岸边游玩,于是产生了想与美女开个玩笑的想法,于是抱着美女跳入水中,导致其溺水死亡。对于该事实的认定不太符合常理,何某在国外生活,受过西方文明教育,更应该懂得尊重别人,特别是女士。而何某却没有任何礼貌的问候或者交谈,直接抱着李某跳入水中,显然与何某的生活阅历不符和现实逻辑不符。即使是何某想跟李某开个玩笑,那么何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水库的水深,应当认识到将李某抱着跳入水中会产生死亡或伤害的结果,而积极故意实施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而不是过失。

其次,从何某的客观方面。由于何某将李某抱着跳入水中,导致李某溺水死亡的后果。从整个事情的发生、发展、结果来看,与事实不相符。根据常理,对于一个陌生女孩,如果想要认识或者交往,需要有个认识的过程。如果在女孩不予理睬或者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才可能会采取过激的行为。拿本案来说,会不会是在何某上前挑逗李某,在李某拒绝的情况下,何某自以为自己很富有且是政协委员,在被拒绝的情况下心里不平衡,产生抱怨,在朋友面前丢面子,而想教训一下李某,然后抱起李某跳入水中。在抱起李某的过程中,李某有没有反抗,落水后李某的溺水地点,身体有没有因为被何某抱着挣扎所受到伤害等因素,来判断犯罪实施的过程,并最终最后造成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的伤害结果。

纵观本案,如果何某不是富豪,不是政协委员,受害人如果不是普通的百姓,案件的结果会是怎样?李某死亡的地方系水上游乐园,属于公众场所,在公众场所猥亵妇女的,也不止判处一年徒刑。然而,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才判一年多,而且是缓刑。可知道,受害人才20岁,人生最美好的时光才开始,就这样被轻易的剥夺了生命。

生命诚可贵,请尊重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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