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婚姻登记瑕疵与婚姻效力

魏绍玲律师     2015-03-25 阅读:173

魏绍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810651749

关注魏绍玲律师,即时了解婚姻家事、企业家事法律咨询,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导读 我国婚姻的形式要件为婚姻登记,即经过登记的婚姻才是法律上认可的婚姻(事实婚姻除外)。那么往往有些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存在形式的瑕疵,这是否会必然导致婚姻的无效呢?...



我国婚姻的形式要件为婚姻登记,即经过登记的婚姻才是法律上认可的婚姻(事实婚姻除外)。那么往往有些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存在形式的瑕疵,这是否会必然导致婚姻的无效呢?

首先我们先看下婚姻登记瑕疵的类型

1、非本人亲自登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但是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当事人因为跟民政局关系熟或者其他不方便的原因,找别人代替登记。

2、非管辖地登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婚姻登记,而不得异地申请登记。现实中,有异地申请登记的现象。

3、瑕疵证件、声明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婚姻当事人(不含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和外国人,下同)必须提交:(1)户口证明;(2)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实中有些人为了尽快登记或其他原因开具假证明。

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构成婚姻无效的仅限于以下五种情形: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消除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5、非自愿办理婚姻登记的。

由上述表述可知,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婚姻无效并非对应关系,就是说,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违法)并不导致婚姻无效,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关键是看是否符合法定婚姻无效情形。


微信公众号:weishaolinglawyer

魏绍玲律师微信:13810651749

法律咨询电话:13810651749

京师婚姻家庭部:由婚姻家事法领域知名律师魏绍玲带队,深化传统婚姻家庭业务,发展婚姻财富管理、家族财产优化配置、遗嘱信托财富传承等新型法律服务。以最好的法律产品服务当事人!

魏绍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810651749

关注魏绍玲律师,即时了解婚姻家事、企业家事法律咨询,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