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不是件小事,如果签订房产合同后又不想买了,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除非存在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况,那么无效购房合同有哪些呢?请看资深房产律师的专业解读。
无效的购房合同主要有:
1、以欺诈手段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2、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生命、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3、乘人之危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地产买卖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由他们独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5、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地产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6、恶意串通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7、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又无据可查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当事人之间仅是口头表达没有签订书面房地产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属无效合同。
专业的房产律师在此提醒您,购房者不小心签订了无效的购房合同也不用太害怕。因为“无效”是指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仍然具有约束力,即负担处理无效合同的责任。一般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用返还、赔偿两种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