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潇湘晨报报导:
一桩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高达69亿元。然而,在一审判决书中,关于这69亿元资金的来龙去脉,却仅有两处模糊的表述:
……合同约定金额达6906849508元,非法募集的资金除部分返还投资人、购买企业外,余款全部用于个人购买房产、汽车、高档手表等个人消费和挥霍……
……关于涉案资产的处置,由政府相关部门成立的专案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除涉案资产处置外,判决书中关于案件定性、受害者赔偿等问题,同样招致法学界诸多质疑。
8月6日,知名律师杨金柱与被害人等18人,分别就盛世富邦69亿元案和权释7亿元案的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材料,申请再审,并向天津市检察院提起抗诉。
69亿元大案过万受害人来自多个省份,合同2万多份
2010年,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如火如荼。私募基金在这块位于天津东部沿海的土地上迎来空前膨胀。
在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滨海新区在短短四年时间里,超越上海浦东,成为私募新天堂。
数据显示,2010年,滨海新区GDP已达5030.11亿元,增速创下1996年以来纪录,为25.1%。
盛世富邦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应运而生。2010年12月5日,刘重光、刘广林侄叔两人注册成立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从公司成立到案发时间2012年3月29日,一年多时间里,盛世富邦敛财金额达69亿元,平均每天进账可达1440万元。此前媒体争相报道的“近亿元”或“超亿元”,仅仅是冰山一角。
其间,盛世富邦主要成员方兰等人,通过网络、推介会、授课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月收益6%、8%、1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并承诺以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为期限返还投资款及利润,以股权基金投资协议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等合同形式,并在各地设立基金经理,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刑初字第388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截至案发,已查明投资人来自天津、河南、河北、江苏、湖南、安徽、山东、内蒙古等多个省,投资人数达11128人,投资合同总数达26455份,合同约定金额达6906849508元,非法募集的资金除部分返还投资人、购买企业外,余款全部用于个人购买房产、汽车、高档手表等个人消费和挥霍,致使巨额投资款无法收回,众多投资人蒙受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主犯刘重光、刘广林均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方兰等人也均被认定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八年不等,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不等。
69亿资金流向判决书使用“部分”、“巨额”等模糊表述
“这起涉案金额全国最大的非法集资案,竟是这样的判决结果。”在律师杨金柱看来,判决书存在诸多疑问。
和吴英案一样为非法集资案,刘重光、刘广林的犯罪行为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
案件的定性给量刑带来直接影响。刘重光、刘广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五十万元,这已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顶格量刑。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等多名法学专家指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盛世富邦非法集资案定性存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者之间的区分关键,并不在于行为方式的不同,而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等八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陈光中指出,盛世富邦案至少有部分行为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从目前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来看,盛世富邦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可能符合上述两种情形规定,从而可能符合集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件。
然而,判决书中并未记载非法募集的资金中,用于个人消费、挥霍的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明显不成比例”,而仅用“部分返还、巨额投资款无法收回、众多投资人蒙受经济损失”等模糊的表述。
陈光中等专家认为,法院应当对各涉案公司吸收资金的总额及资金流向情况以及投资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调查审理清楚,才能对该案进行准确的定性处理,必须请有关司法机关深入查明。
涉案资产处置对查封、冻结、扣押的资金没有具体说明
判决书中对涉案资产的处置,也成为争议的焦点。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等法学专家认为,盛世富邦案中法院对涉案资产的处理是违法的,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书显示:“关于涉案资产的处置,由政府相关部门成立的专案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此外再无涉案资产处置的相关内容。
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另外,最高法对涉案资产的处理也非常明确,即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判决书中应当写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资产的基本情况,确属被害人的,应当判决归还被害人。
查阅判决书可以发现,法院对非法集资69亿余元资金的流向和具体使用情况,以及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查封、冻结、扣押了多少资金等均无具体说明。判决书仅在第四页和第六页作了不到两百字的概括。
陈光中、卞建林等法学专家认为,法院应当查明,非法募集的资金有多少返还给了投资人,并且明确返还给了哪些投资人,一审判决书仅仅说明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企业,却没有在判决书中载明花了多少钱购买,购买的是哪些企业,所购买企业的经营状况与资产状况如何;同时,判决书也没有将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的款项予以明确。这样的判决,远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
对于上述质疑,记者多次致电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但一直无人接听。
[其他疑点]“被害人”为何被忽略?
盛世富邦案判决书另一颇为诡异的现象是,法院仅对刘重光等人作出审判,却对上万被害人的赔偿只字未提。通篇判决书,也仅在第六页出现“被害人”一词。
杨金柱表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没有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这剥夺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在案件判决后的几个月里,被害人也没有从法院途径得到该案件的任何消息。被害人之一赵先生表示,在案发以后这两年时间里,他从未接到过案件庭审通知和判决书。
今年春节,一些稍有人脉的被害人发现了这起案件已经判决,并弄到了判决书复印件。
杨金柱认为,无论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众多投资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均遭到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侵害,应当依法成为案件当事人,并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诉讼权利。
[回应]被告人辩护律师:案件定性没问题
8月6日,记者联系上了当年为刘重光辩护的律师赵楠。对于来自外界的质疑,赵楠并不认同。
“我觉得这个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没有问题的,”赵楠说,“案件涉及的财产、金额等具体细节,我们是需要保密的,不方便透露。如果想要了解的话,可以去相关法院了解。”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发现赵楠当时的辩护意见也存在一些悬念。他在辩护中提出,刘重光虽为盛世富邦公司的董事长,但其并非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最高和唯一决策人。
那么,案件中的最高决策人是谁?赵楠表示,这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具的辩护意见,至于公司的细节问题,他们不方便透露,有对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此外,赵楠在为刘重光辩护时提到,案件发生有诸多客观社会因素发生作用,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记者问赵楠:“有哪些客观因素?”
赵楠回答:“这个地区的经济因素,具体情况你上网也可以看到。”
记者:“是指政策方面的引导吗?”
赵楠:“对。对。对。”
[律师解读]
一、“部分”“余额”堪称世纪之谜
69亿元,去哪儿了?判决书给的交待是:“部分返还投资人、购买企业”,而剩下的“余额”,“用于个人购买房产、汽车、高档手表等个人消费和挥霍”。只有“神人”才猜得出钱到底去哪儿了!
二、案件发生有“诸多客观社会因素”,即“政策方面的引导”,怎么也不可能成为把集资诈骗罪“考虑”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理由吧?
不可能存在“政策”“引导”人去犯罪,只可能存在接近“政策”的人利用“政策”去实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