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学者和检察官指出,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入罪条件、量刑标准等规定不合理,已然成为打击贪官的法律障碍,呼吁降低入罪门槛、修改定罪标准。据了解,相关部门正在调研论证受贿罪,已总结一些腐败案例,或将降低受贿罪门槛,出台更严厉的规定,提高刑罚威慑力。(7月28日《南方都市报》)
现行《刑法》规定,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收受贿赂之外,“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成为受贿罪的构成条件。这致使除非是“索贿”,往往成为部分官员为自己辩护的
“尚方宝剑”,那些“拿钱不办事”的官员和以“礼尚往来”之名行受贿之实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惩罚。
而且,如果这种腐败行为并不是当期兑现,而是日后兑付的“期权腐败”,或者幕后交易做得更为隐蔽,就判不了罪。
而受贿罪的立法本意,在于打击“权钱交易”,所以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的请托并收受了请托人或其代理人的财物,就已经达到了受贿罪的完成形态。此时,受贿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对犯罪构成并没有直接作用,无需再画蛇添足去探讨受贿人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
同时,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将受贿罪的一般立案标准定在5000元。这致使不少官员开始都是抱着侥幸心理“小贪小腐”,一步步迈向了“大贪大腐”的深渊。
而受贿金额与判定刑期又无刚性关联,受贿数十万元与数百万元的定罪差别并不大,往往只差几年,很少有无期徒刑,死刑更是少之又少,这就导致受贿罪对于贪官的震慑作用不足,贪官纷纷往大数目靠齐,动不动就是上百万、千万,甚至是过亿。而民间舆论更是认为“贪官不死”,对贪官落马的狂欢在法院判决之后走向失落。
实际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将受贿罪界定为单一行为犯,只要有“索要或收受财物”的行为就涉嫌犯罪,不用考虑受贿金额是否达到5000元,也不用考虑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
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受贿的界定就不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也没有数额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受贿是腐败的第一步,必须采取“零容忍”的立场,即使不能百分之百地杜绝受贿,也要尽可能地减少受贿。
时下,反腐败工作成绩突出,老虎、苍蝇频频被打落。在当前日益严峻的反腐形势下,与法理相悖,与国家打击腐败政策相悖的法律条文,应该尽快得到修正。
所以,现在提出降低受贿罪入罪门槛、修改受贿罪定罪标准,无疑是反腐持久战之需,该提上议事日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