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二)规定,下列几种收入为夫妻共同共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1)一方以个人投资所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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