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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千万别成为摆设

王献锋律师     2015-03-25 阅读:222

王献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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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年终岁尾,终于收到人社部寄来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两天前还在算计,李某不服省人社厅不予认定工伤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年前复议期间即将届满,结果该出来了。年前不出...



  年终岁尾,终于收到人社部寄来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两天前还在算计,李某不服省人社厅不予认定工伤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年前复议期间即将届满,结果该出来了。年前不出来,年后就超期了。昨天,李某还打电话询问是否有结果?我判断应该出来了,也许正在邮寄的途中。今天终于接到了邮政人员的电话,称有人社部的邮件,但是要自己到邮局取。由于迫切的想知道复议结果,就到邮局取了回来。失望的是,人社部维持了人社厅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很简单: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决定予以维持。

  李某是某公司的职工,家距公司几十公里开外,平时住职工宿舍。2014年7月30日下班后,由于第二天回家有事,于是31日当天请假一天。8月1日李某应当上夜班。7月31日下午,在家休息的李某接到单位领导电话,说李某的劳动合同到期,要李第二天到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李某8月1日上夜班,原本应当下午或者晚上到单位即可,但是,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的劳资人员上白班,李某如果不在劳资人员工作时间到单位,可能劳资人员已经下班,则不能补签合同。于是,李某8月1日上午乘公交车从家赶往单位。从家出来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李某严重受伤,李某在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事发后,李某的单位认为李某的伤情属于工伤,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省人社厅经审查后,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收到决定书后李某不服,委托我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可以选择向省政府和人社部提出复议。我认为,本案是否应当认定工伤的问题,人社部相对省政府可能更专业,于是选择向人社部申请行政复议。接受委托后,我走访了当时通知其到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的领导和相关劳资人员,并由其出具了证言;调取了李某从家到单位的路线图和长途客车时刻表等证据,用以证明李某是在上班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且该李某不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

  省人社厅得到李某向人社部提起行政复议后,通知了李某的单位,让单位通知李某将复议申请撤回来,并口头承诺对于李某的工伤认定可以重新研究。李某经考虑后对人社部给予厚望没有撤回。没想到人社部竟简单的以“被申请人做出的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决定予以维持”。并且没有对驳回申请人的理由做出解释。这样的决定显然不能让人信服。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上述规定,平日住单位宿舍的李某,因请假休息回家,在接到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后,而在提前赶往单位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受领导通知提前赶往单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依法认定工伤。不予认定工伤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可惜的是,这样的一个简单明了的工伤案件,省人社厅坚持认为李某提前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而申请人向复议机构提交的公司劳资人员,车间劳资人员以及工段长的证言,8月2日到期的劳动合同,均证实单位通知李某去单位补签合同。然而复议机构仍熟视无睹,无缘由机械的认为不是工伤,做出了一个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依法行政,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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