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法学院学生拿热水泼向老师的事件在校园内外引起轩然大波。有要求严惩学生的,有请求老师宽容学生的;有指责家庭教育失败的,也有反思学校教育体制和教学方式方法的;更有一些人,由此完全贬损整个学校甚至一代人,认为有什么样的学校,就有什么样的学生。这种观点,显然是以偏概全,在泼掉洗澡水的同时,把澡盆中的孩子也一起泼掉了。
笔者无意为那个泼水的学生解脱。作为学生,应当尊师重道;作为法学学生,应当知法守法。当她毫不理智地拿着满杯的热水泼向老师时,她的行为理应受到惩处和谴责——如果构成犯罪,她应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不构成犯罪,她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与此同时,她也受法律的保护。法律将保护她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她委托律师为自己进行民事诉讼或刑事辩护的权利。
笔者也无意为学校辩解。的确,在一个现代社会,任何学校无论以怎样的方法教学,都有可能培育出一个又一个成功人物,也有可能出现一个或几个违法犯罪者。正如美国知名的一些学校,屡屡发生校园枪杀案,这不是校园的罪过,只能说是个别学生或者违法犯罪者的罪过。同样,当北大、复旦大学曾经发生投毒案,当云南大学曾经发生学生杀人案,那也只能说明某学生或某个人的法律意识淡漠,并不能说明这些学校的教育一无是处。北大依然是全国学子心目中崇高、有吸引力的北大,复旦仍然是上海以及江南学子心目中极有魅力的复旦。我们不能因为陕西某个音乐学院出了一个药家鑫,就认为所有的大学毕业生都是杀人狂。
学生,无论他做了什么,他都只是学生。只有当他实施了犯罪行为,并经过法院的审判和生效裁判,他才是犯罪者。而这一切,表面上似乎和他所在的大学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但实质上,他的个人行为与大学的教育并没有太大的内在联系——最多只能说明,这个人经过大学教育,仍然没有洗脱内心的非理性,仍然没有脱离迷茫与愚昧。
也因为这样,我们面对这些人员、这些事件,更多的应当从其自身的成长经历、成长环境上找原因,从其内在的决定因素上找原因……脱离了这些,片面地从其所就读的大学找原因,片面地从社会的某一个问题上找原因,那就是盲人摸象,难以找到内在的、本质的、真正的原因。毕竟,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存在着违法犯罪现象,同时也存在着制止、矫正违法犯罪的力量。我们能做的,我们需要为之努力奋斗的,就是从中找出一些预防、矫正的有效措施,依照法律的规则和法治的精神,为社会的进步而努力,为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努力,而不是因为洗澡水脏了,就把澡盆中的孩子一起倒掉。
任何时候,我们都要记住:破坏容易建设难,对立容易和解难,偏执容易宽容难,误解容易理解难。让我们牢固树立法治精神吧,在新时代里,丢掉一些偏执,去除一些狭隘,更加理性地看待人生、人世,更加包容、更加建设性地看待世界和社会,我们才能在中国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