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这是新的规定,对于这一新的规定,有必要做出全面的分析,以便明了技术侦查措施对我们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首先,这一规定将技术侦查措施摆到了台面上,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得到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这一规定将导致我们的电话都可能被监听,邮件被监控等,越是现代的手段,越容易被技术监控,越原始的方式,就越安全。由于是否被技术监控,办案单位是不负责通知的,所以是否被监控,被监控人无从知晓,与被监控人有联系的人更无从知晓,只有到审查起诉的时候,侦查机关才会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文书等材料附卷,才可能被知晓。
第三,技术侦查的范围限定为公安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检察院立案侦查的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总要的是都有一个兜底的规定,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做了明确,也把更多的犯罪都规定了进来。范围很大,危险很大。
第四,技术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每一次三个月,不限定次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规定,会导致一个人会被无限期的监视。
第五,技术侦查的批准。规定中只是说要严格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批准,但是如何严格,有谁批准等情况并未明确。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说明。
第六,公安机关可以派人做卧底。“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把电影中的才有的情节搬到了法律上予以固定。
第七,我本人支持可以技术侦查。有很多案件本来是可以查清楚的,但是由于不能使用相应的技术手段,使得刑侦水平很难提高,进而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成了非常重要的证据,最终成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诱因。但是技术侦查的使用必须得到严格的控制,批准权不能在公安和检察院手里。并且对技术侦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情况予以严厉的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