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平等处分的权利。对归属夫妻个人所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号法释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离婚前或离婚时,应当积极收集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如可以证明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权有约定的协议;夫妻共有的:公司股东出资证据;公司相关财务报表;存折的开户行、账号;炒股账号;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的发票等;对于现行、贵重物品等应注意保护。
对于证明有股票需要法院调查取证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要法院调取银行存款证据的,要提供银行账号、开户行、户名人的身份信息等相关信息;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等。
在必要时,可以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