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五)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二、婚后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婚后由一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有承租权,这是因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或婚后由双方承租的公房
若是双方承租,则不管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双方均有权承租。
四、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这两类房屋,离婚时双方均有权承租。
五、公房承租的确立时间应以租赁关系的有效建立为准,租赁协议或划扣租金的单据与事实租赁关系的建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六、对于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双方均主张承租权且协商不成的,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也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由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需确定承租一方时,应依照以下原则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五)征求单位意见。
七、离婚时对承租权归一方的公房,另一方无权要求承租,也无权要求补偿,只能够在另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情况下要求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或在对方有承受能力的情况下,要求对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离婚时,在确定公房的一方或双方承租权问题时是否限于共同居住的公房?
虽然《解答》中仅提到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公房,但在离婚确定公房的一方或双方承租权问题时不应限于共同居住的公房,承租权既然属于财产范畴,离婚分割时就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财产分割制度来处理,不应设置共同居住这一限制。比如,双方在婚后共同承租的公房,一方因在异地工作而未共同居住,离婚时若排除其承租权则明显有违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