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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程序合法吗?

张晓霖律师     2015-03-26 阅读:356

张晓霖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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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月12日,湖南摩的司机陈作雄疑遭便装执法人员钓鱼执法,当天下午,陈作雄写了两份申冤书,然后走进了交通局运管所。两天后,清洁工在交通局运管所办公室发现其尸体,在墙...



7月12日,湖南摩的司机陈作雄疑遭便装执法人员钓鱼执法,当天下午,陈作雄写了两份申冤书,然后走进了交通局运管所。两天后,清洁工在交通局运管所办公室发现其尸体,在墙壁上,还留下了5个歪歪斜斜的大字:“请为我申冤”。经警方勘验,陈系自杀。据悉,陈作雄在一个半月内,有4辆摩托车被执法人员扣押(7月23日《新京报》)。

近年来,钓鱼执法已成为某些地方政府查处违法犯罪的主要手段,虽然随着新闻媒体的监督而有所收敛,但远未销声匿迹。而“钓鱼执法”以结果正义为导向牺牲程序正义,本身就是对法律尊严的伤害。

首先,此次“钓鱼执法”行动在流程上存在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其中一条程序便是“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当地运管所和交警大队负责人均称“不知道当天谁执法”,那么,扣押陈作雄摩托车的行为很可能根本就没有走法定程序,也就是说,行动本身就是违法的。

其次,从法理上说,陈作雄是可以免责的。陈作雄骑着借来的摩托车在街头停留,一名男子过去问他可否载客,陈起初没有同意,在该名男子央求下陈同意了,并发动摩托车。随后,该男子将陈的车钥匙拔下,并用手机打电话,四五名身着制服的执法者随后赶到,摩托车被强行带走。

由此可知,在“钓鱼执法”过程中,不是当事人主动违法,而是因为执法人员的违法引诱,才最终让当事人钻进了圈套之中。虽然当事人具有违法情形,但是这种违法举动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发生的,程序方面存在瑕疵,当事人即便违法也不应当受到法律处罚。

最后,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目前按比例返还罚款还很普遍,一些执法部门把执法当成是创收,在利益的驱使之下,为了拿罚款回扣不择手段。“钓鱼执法”同样容易让人产生利益驱动的联想。

综上所述,“钓鱼执法”无论是执法流程,执法程序还是最后的罚款归属都是不合法的。它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执法部门的公正形象,更有可能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到了必须废止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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