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是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是关于漏罪如何并罚的规定,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是关于新罪如何并罚的规定,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漏罪并罚是指在已经审判确定的罪名中,漏掉了一个罪或几个罪,那么这漏掉的罪本来是应该和已经审理的罪名一起来确定最终刑罚的,只是因为漏了,所以应当和已经审理确定的罪名一起按照“先并后减”(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的方法处理。
新罪并罚是指在已经审判确定的罪名执行过程中,犯人又触犯了其他的犯罪,那么这些新发生的犯罪,应当和剩余的刑期进行合并执行。而剩余的刑期就是已经审理确定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就是说新罪并罚应该是已经判决确定的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得出的结果和新发生的犯罪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