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其中一个必要条件是编写该公司的章程,编写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细节有很多,尤其是需要了解公司章程应包含的内容有哪些,否则有可能编写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下面专业的公司法律师将为您详细讲述该问题。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属于强制性规定,若违反,则该章程无效。包含以下内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发起或募集);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法律不明确,有赖于公司章程加以明确。
(二)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也可以不记载的事项。公司法主要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任意记载事项:
1、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是否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
3、监事会中公司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
4、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5、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除《公司法》第142条前两款规定之外的限制性规定;
6、对于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方式之外的方式进行分配;
7、公司的营业期限;
8、公司解散的各种事由;
9、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专业的公司法律师提醒您:公司章程的任务是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将公司法中的一般规定予以细化,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利用公司法中的一些授权性规范,有针对地作出具体规定,成为本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自治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