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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现场】我国夫妇生育权问题汇总(二)

易轶律师     2015-03-17 阅读:145

易轶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260300480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

导读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利。因此,在生育问题上,双方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发生分歧,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进行生育,否则构成侵权。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利。因此,在生育问题上,双方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发生分歧,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进行生育,否则构成侵权。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句话说,妻子可以不经丈夫同意即可中止妊娠,且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是否有违公平原则,我们这里不加以论述。但是如果妻子滥用生育权,丈夫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依据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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