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自办理的真实案例故事:
李某是一包工头,他请了个老乡王某帮他驾驶机动翻斗车拉土倒土,但是在王某倒土时就发生了个小事故。2010年8月3日,王某驾车倒土时,由于装土比较多,车头向上翘起,车身失去了控制,当时情况非常紧急,王某为逃命,跳车而下,最后导致左大腿粉碎性骨折。王某于当日被送到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第二天实施了左股骨粉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王某于2010年8月9日出院,医嘱需休息一个半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
关于是否属于交通事故问题
这不属于交通事故,因为第一事故不在道路上发生,第二人身损伤的原因是跳下摔伤。
关于是否需及时报警问题
发生这种事故也需要及时报警,不管是派出所记录的询问笔录还是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书,都能充分的证明此事实的存在,便于后续主张相关赔偿。
关于王某是否可要求赔偿损失及索赔对方及索赔项目问题
王某可以要求赔偿,一般王某可找李某或者是保险公司赔偿,但是该机动翻斗车并未购买司机座位险,所以就保险公司在此事故中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那王某最终就只能找李某要求赔偿了。而赔偿项目怎么确定呢?可能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王某是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要按工伤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赔偿。但事实上不是这样的。享受工伤待遇必须是员工给单位做事,形成的关系必须是劳动关系。而王某是给私人老板做事,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应为雇佣关系(也叫劳务关系),李某是雇主,王某是雇员。而在雇员在工作中自己受伤的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等规定)类型。而人身损失赔偿主要包括因损害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几乎包括了所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等直接损失。
关于主张伤残赔偿金问题
因主张残疾赔偿金需构成伤残级别才可主张,故,2011年7月16日,王某去了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而司法鉴定所也针对王某的伤情作出了九级伤残及需后续治疗费7000元的鉴定结论。
关于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
在深圳人身损害类伤残赔偿金计算有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之分,二者计算结果相差非常大,故应尽量争取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农业户籍的居民于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连续满一年以上且每月有固定合法收入的是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而王某正好是本身虽为农业户籍,但王某事故发生前一年已经在深圳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合法固定收入,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
关于索赔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王某可据此要求雇主李某承担因雇佣活动而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法律解读及适用
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李某作为雇主是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而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则王某、李某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侵权责任法是新法,目前基本上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更有利于王某,故,在起诉状及整个诉讼中我方都只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关于本案结果
本案开庭时,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主动履行了调解中的赔偿义务。
律师建议:
1、不管是帮单位干活还是帮个人干活,一定要保留相关凭证,比如说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个人签订简单的书面协议。2、发生事故后不要着急私了,要及时报警,避免后续索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的发生经过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