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使亲人反目成仇
钱本来只是身外物,但在很多时候,他却左右着人的情感与理智。一场本应好说好散的遗产继承,最终还是难逃纠纷的泥沼,使亲人心生仇怨,差点反目。
1月28日,经过数次调解,印台区人民法院广阳法庭的法官终于为一起遗产继承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一纸调解文书不仅使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更记录了法官艰辛的调解历程。
家住铜川市印台区的郑婷、郑芳系同胞姐妹,其父亲郑宏于2014年6月因病去世,在郑宏生前住院治疗期间,与郑宏平日关系较好的刘玲(女)对郑宏照料有加,郑宏去世后,刘玲将郑宏的银行存款共计97464元取走,后刘玲将其中的4万元交给郑宏的妹妹郑冰。而郑婷、郑芳在得知此情况后,认为其父亲的存款应当由她们全部继承。为此,郑婷、郑芳将刘玲和其姑母郑冰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将这些钱款予以返还。
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原告的祖母在原告的父亲郑宏去世后也相继病逝,被告郑冰又系原告的姑母,为使双方的亲情得以弥合、矛盾得到缓和,承办法官决定全力调解此案。
在调解过程中,原告认为其作为郑宏的女儿,对父亲的存款享有全部继承的权利;而被告刘玲认为在郑宏生前她对郑宏进行了照料,她有权取得存款;被告郑冰则认为她享有转继承的权利。调解之初,当事人情绪异常激动,调解一度被迫中断。最后,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刘玲一次性返还原告郑婷、郑芳47000元,被告刘玲付给被告郑冰的4万元由被告郑冰一次性返还原告郑婷、郑芳2万元,并实际履行。
尽抚养义务人的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为法定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人以外对死者尽过较多抚养义务的人也可以分割遗产,但是在这些法定的继承人之间财产应该如何分配?其姑母又能否其子女有同样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该案件最终在继承法的指引下以调解而告终,亲情最终还是战胜了物质的挑衅。在此,提醒大家,法律是预防和解决纠纷的利器,早做了解远比撕破脸皮后才醒悟要划算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