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对购房者而言,是喜事也是大事。但如果购房者不提高警惕,注意相关事项,就可能会好事变坏事了。那在实践中,业主在收房时应注意些什么呢?下面专业的房产律师为您具体介绍。
1、不是必须在《收房通知书》上签字。
《收房通知书》是开发商为证明自己未交房违约(虽然从道理上说是无法证明的,但是就有有关部门认可该证明,所以业主不可不防。)而对业主的一个预先提示。
2、在房屋交接现场,万万不可先在《房屋交接书》上签字,再收取钥匙。
3、交房凭证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缺少以上任何一项,业主都有权拒绝收房。但这些凭证都只需开发商单方制作就能轻而易举向业主出具,而且这些都不是证明房屋合格的关键凭证。
4、“综合验收”是建委组织对整个竣工小区的质量、设计、规划、消防、环保等各方面进行的全面检验。依法,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房屋不能交付。因此通过综合验收是形式上交房的关键。
5、房屋通过综合验收并不等于一定就合格。
许多案例表明,有些房屋尚未开工,就已取得政府签署的全部验收合格文件。我们无意对政府评头品足,只是提醒业主收房不能光看某些文件,最好自己亲自现场检验。因为我国尚处于很大程度上的自力救济阶段。现场检验房屋时,业主有权索取查阅房屋施工图文件。因为业主有获悉房屋真实状况的知情权。没有施工图作参照,是无法得知房屋是否按图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批准的标准,房屋的实际状况是否与应当状况一致。施工图文件可以向开发商索取也可向物业公司索取(开发商应当将有关图纸交存物业)。
6、收房时应当索要盖有维修基金窗口专用章的《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和盖有契税收入财务专用章的《契税完税证》,并应在合理期限内取得。如果开发商未将维修基金和契税上缴政府有关部门,则无法取得以上两项凭证,那么业主面临的将是无法取得产权证。
资深的房产律师提醒您:购房者在收房前,要清楚入住的条件,小心开发商的文字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