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发生后,由于医院与病患家属之间无法在经济赔偿上达成一致,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产生更大的纠纷。现在简要的给大家介绍医疗纠纷中赔偿责任的范围和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1、医疗纠纷赔偿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
如果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对人损害的,虽然可能构成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如非法行医给人造成损害的,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除医疗机构所属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以外,还包括医疗机构聘请外单位的医师、专家、临时坐诊的医务人员或进修、实习等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不得以医务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推脱责任。医疗机构因医疗设备故障等原因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2、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必须有过失
主要是指医院监督、管理注意的义务和违反,医务人员注意的义务是应该明确作为医生对患者的症状应当予以注意。依现代的医学知识,在注意考虑药物效果及副作用等前提下确定治疗方法,在安全的注意下实行治疗阶段和医务护理过程,同时注意给患者的提示、告知义务等所必须的医疗服务的职业道德规范。医疗过失行为是违背了医疗水准和未尽到最高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具体应该分为两类:一种如错误诊断、开错药、不当手术等违背了医疗水准的过失行为;一种如对患者推诿拒治、贻误治疗时机,对患者报告不予理踩、不按护理规范、不按时观察患者、不尽告知义务等,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过失行为。
3、不属于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和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造成对患者的损害是过失行为,其性质与故意伤害他人有着根本的不同。另外,医学发展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不断发生过错,发现并纠正过错的过程,如果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规定过于严苛,会妨碍医学的进步。考虑到医疗行为治病救人的属性,所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构成医疗事故如何处理作了特别规定,在赔偿标准上作了一些限定,在司法实践中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较低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就上述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与《通知》的精神是一致的。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则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