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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债“松绑”

杨树英律师     2015-03-27 阅读:143

杨树英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810859285

值得信赖的职务、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帮助您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您身边的金融法律顾问律师。

导读 【导读】《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证监会于近日首发。七大修改处让公司债得以好好喘口气。一、发行主体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原主体范围:境内证券...



【导读】《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证监会于近日首发。七大修改处让公司债得以好好喘口气。

一、发行主体范围

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原主体范围: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

现主体范围:所有公司制法人。但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二、债券发行方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意味着我国将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

三、债券交易场所

(一)原交易场所: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现交易场所: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非公开改造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

四、发行审核流程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

五、分类管理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高信用等级的公司债券向公众发行,也可自主选择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其他债券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六、监管债券市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将非公开发行纳入监管、完善承销行为监管、完善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评级信息透明度。

七、保护持有人权益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2、细化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决议的约束力;

3、明确发行人可以采取相关内外部增信措施,并规定增信机构可以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杨树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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