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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如何认定质押合同的 “书面形式”?(判例...

姚增坤律师     2015-03-17 阅读:1713

姚增坤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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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担保纠纷—股权转让—A025案例导读本案中,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虽未单独订立质押合同,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有关条款明确约定了所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量、债务履行期限、...



担保纠纷—股权转让—A025

案例导读

本案中,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虽未单独订立质押合同,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有关条款明确约定了所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量、债务履行期限、质物数量和交付时间、担保范围、质权行使条件等一般条款,应据此认定双方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该担保系担保公司为其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提供的特定账户内的金钱质押担保。

裁决摘要

(姓名、名称有处理,内容有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12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甲。

委托代理人:朱某。由甲所在单位推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E银行安徽省分行。

原审第三人:安徽C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甲因与被申请人E银行分行、原审第三人C担保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高院(2013)皖民二终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甲申请再审称:一、安徽高院认定《合作协议》"具备质押合同的一般要件"属于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C担保公司和E分行之间并没有书面的质押合同,没有质押的意思表示,而是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二、安徽高院认定本案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该规定列举了特户、封金和保证金等三种金钱特定化的方式,而本案不是特户和封金的形式,E分行设立有保证金账户,但C担保公司在E分行开立的账户(以下简称案涉保证金账户)却不是此类保证金账户。另外,虽然双方约定未经E分行同意C担保公司不得动用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但该约定只是说明C担保公司对资金的处分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并不能说明占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本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E分行对案涉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享有质权。三、签订于2009年9月的《合作协议》明显是为了本案而后补的合同。国有银行和担保公司签订的正规合同,况且是将来有可能对抗第三人的合同,却签得如此草率,错别字连篇,语句不通,法人代表、通讯地址都写错。有个别条款就是为了办案而加上去的。

E分行提交意见称:一、法律并未强制性地规定质押合同必须命名为质押合同,而是列举了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条款明确了所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量、债务履行期限、质押财产数量、担保范围等内容,完全符合《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及《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二、安徽高院认定本案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正确。双方约定已明确约定C担保公司需在该行开立担保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保证金,C担保公司也是据此履行,是否"保证金专用账户"对是否构成"特定化"并不构成任何影响。"特定化"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质押财产的数量",而不是甲所理解的"将金钱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进行分离";甲对于资金转移占有的理解同样错误。最后,《合作协议》作为本案中的关键证据,在一、二审庭审中均经过质证,甲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早已明确予以认可,也从未申请过对该份证据进行鉴定。E分行请求:驳回甲的再审申请,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一、E分行与C担保公司之间虽未单独订立质押合同,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有关条款明确约定了所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量、债务履行期限、质物数量和移交时间、担保范围、质权行使条件等一般条款,应据此认定双方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

二、案涉保证金账户由C担保公司在E分行开立,专门用于《合作协议》所约定的担保业务,未作日常结算使用,且E分行依据约定实际控制该账户,故案涉金钱质押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有关规定,应认定双方已就案涉保证金账户内之金钱设立质权。对甲关于本案不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甲仅以《合作协议》内容存在瑕疵为由,主张该协议系E分行与C担保公司为本案诉讼而补签,明显证据不足,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甲关于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的有关主张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东敏

审判员方金刚

代理审判员曾宏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郑琪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

温馨提示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合同。与抵押相比,质押的适用范围较窄,不少人不太清楚一份内容全面的质押合同应当包含哪些条款。有的人图省事直接套用网络上的合同模板,甚至连条款的内容都不太清楚,就草草签了合同,这样极易产生纠纷。每一项交易的内容、交易的背景、关注的重点等等都会不同,合同就必须量身定做。建议您请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起草、修改、审查,慎重地签订每一份合同。避免或减少纠纷的产生。合同签得好还可能产生纠纷呢,签不好肯定就埋下了不定时炸弹!我们看到的很多合同连解决争议的条款都写不清楚或不合法,有的连主体都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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