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遇降价
购房后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房价下降。面对这样的事情,葛先生实在是纠结不已。最后,葛先生迫不得已反悔了,还把中介给告上了法庭。
2011年7月,葛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别墅,价值500万元。中介作为居间人,促成葛先生与房主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葛先生先支付10万元定金,若有一方中途违约,须赔偿对方违约金10万元。但让葛先生没想到的是,协议签了没多久,房价就开始下降。眼看房价一降再降,葛先生坐不住了。于是,葛先生以自己名下已有两套房屋,违反了房屋“限购令”为由,要求房主退还定金。
李女士表示,双方在交易时,葛先生已经明确提出因其名下已有两套房屋,此套房子要过户到他人名下,显然是知道房屋调控政策的。现葛先生违约在先,理应是其赔偿10万元违约金。
葛先生认为,中介作为专业的房产买卖居间人未明确告知限购政策的内容及后果,致使其在不了解政策具体内容的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损失了10万元定金。为此,葛先生将矛头对准了中介,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中介赔偿10万元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介明确表示,葛先生签约时提出会将其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其亲戚名下,其已经履行了作为中介的居间义务,促成交易。最后,在法官的释法下,葛先生向法院申请撤诉。
买家反悔状告中介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办法官陶玉表示,该案中中介公司履行了居间义务,协议中亦有“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冲突之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的条款。但葛先生在购房时“限购令”已出,公民有义务对国家更新的法律、法规主动去了解和学习,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其次,中介公司在促成交易时,已就相关政策予以说明,已经尽到提示义务,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购房时要主动了解、随时掌握国家相关购房信息。对于购房合同更要仔细研读,千万不可盲目签约,否则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就可能会有苦难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