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是最近新兴的一种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合伙份额是否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又将引发哪些纠纷呢?让我们看一下以下这个真实的案例吧。
王东是一名IT精英,2012年1月份,他接受了浩东网络科技的邀请加盟该公司任副总裁,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将其持有的中营有限合伙企业的80万合伙份额无偿转让给王东作为对其工资的另一种补偿。后王东从浩东网络离职。随后王东向中营合伙企业提出退伙,要求退还其80万的合伙份额遭拒,于是王东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半路又杀出个程咬金,中营有限合伙的另一合伙人李瑶瑶否认王东入伙,称李旭转让其合伙份额没有征得李瑶瑶的同意。后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王东与李旭签订的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是有效的,但因王东没有与其他合伙人签订入伙协议因此入伙为成立,但是这并不妨碍王东依据合伙份额转让协议追究李旭的违约责任。
本案最后的结果就是王东另案起诉李旭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律师提醒:本案中作为王东,在接受李旭的合伙企业份额时,忽视一点,合伙企业的份额转让也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样,需要征得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同意,该转让协议才能履行的,而且签订转让协议后一定要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成为法律上认可的合伙人或股东。
而被告李旭也应该在这起案件中接受一个教训就是,既然李旭是基于王东要为浩东网络科技公司提供劳动而赠与的王东合伙份额,就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如果王东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合伙企业的份额是未生效的或者是部分生效的。但是这些内容在合同中均未体现,所以法院只能依据单一的合伙份额转让协议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