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气质不适合处理个人感情问题。不论哪一部部门法都是严谨的、保守的甚至有些冰冷的,而爱情与婚姻的底色是柔情脉脉,是你侬我侬,忒煞情多。婚姻的缔结与破裂固然有经济上的驱动力,更大程度上还是在于双方个人情感缱绻,法律只是在形式上予以确认,而不起决定性作用。婚姻中的经济纠纷、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固然需要法律来解决问题,但夫妻之间的爱与恨纯属个人的精神生活不容置喙。
如果真的确认一个所谓的配偶权,打击面恐怕会瞬间扩大到“小三”以外,正常的夫妻间感情破裂各觅新欢侵犯不侵犯配偶权?难道非得规定双方不在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就不得享有追求爱的权利?
假设真的在《婚姻法》中规定“小三”不得侵犯夫妻的配偶权,会有效果吗?此番婚姻法专家们设想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即使给予了经济和精神上的赔偿,当然这样的赔偿也只能以财产来计数,无过错方内心的伤痛就可以被抚慰进而恢复原状了吗?解铃还须系铃人,情感上的创痛只能由情感来慰藉,法律对此束手无策。在中国法文化中,一向有“息诉”的传统,配偶权的确立可能将更多的夫妻推向冰冷无情的法律从而放弃了家庭内部以情理动人复合的机会。
在目前的法律实践中,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有婚外情一方被定义为过错方,财产分配上向无过错方倾斜,这并非是法律对过错方的惩戒,而仅仅体现了道德上鼓励与反对的倾向性意见。而所谓侵犯配偶权的动议实际上混淆了法律与道德各自的管理领域,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一定会道德上遭受谴责,但并非所有在道德上受谴责的事情都一定需要法律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