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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十五年再请求过户还能获得法院支持...

张涛律师     2015-03-27 阅读:195

张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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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买卖十五年再请求过户还能获得法院支持吗?----家人房屋买卖十五年起纠纷诉讼要求过户获支持成功案例【案情简介】被告王某与崔某(2012年死亡)共育有崔甲、崔乙、崔丙...



房屋买卖十五年再请求过户还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家人房屋买卖十五年起纠纷诉讼要求过户获支持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与崔某(2012年死亡)共育有崔甲、崔乙、崔丙、崔丁四子女。1999年,王某与崔某商定将涉诉登记在崔某名下位于西城区鼓楼西大街某房屋产权给崔甲,崔甲支付现金壹万元,由王某与崔某对其他子女进行分配。为此,王某与崔某与崔甲签署了书面《房产权分配协议书》,崔乙、崔丙、崔丁也作为见证人在该协议上签字。当日,崔甲支付壹万元,涉案房屋也交付崔甲由其实际居住使用,之后多年维持该状况。崔某去世后,王某认为遗产继承涉及诉争房屋与崔甲及其他子女发生争议多次诉讼,原告崔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争议焦点】

1.房产权分配协议书约定转让给崔甲的是居住使用权还是房屋产权?

2.崔甲购买房屋十五年后才要求过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崔乙、崔丙、崔丁协助原告办理将诉争房屋由崔某名下过户至原告崔甲名下。

【张律师说房】

关于分配协议书约定转让权利性质和诉讼时效问题,张涛律师认为:

1.涉诉协议书有产权人崔某、王某签字,并有其他家庭成员崔甲、崔乙、崔丙、崔丁的签字,内容明确具体,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该协议书合法有效;

2.王某、崔乙等人虽对协议书内容不予认可,认为给予原告的是住房权而非房产产权,但该协议明确载明“房产权转交”崔甲,王某等无证据证明其主张;

3.涉诉协议未约定过户期限,在涉案房屋已交付使用多年后,崔甲请求出卖人及其继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具有物权性质,该行为亦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且王某等就其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

综上,西城法院该判决是正确、合法合理的。

张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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