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奕夫妻离婚大战已经上演,各种狗血剧情层出不穷,该剧当中最可怜的人物应该就属二人不满两周岁的女儿。由于黄奕在律师函中表明希望争夺女儿的抚养权,但女儿长时间跟爸爸黄毅清相处,而且黄毅清也有抚养能力,所以两人必将开展一场“夺子大战”。
黄奕想要获得孩子抚养权,必须要快!
根据双方当时人披露的细节,黄奕的女孩还未满两周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也就是说如果黄奕在起诉离婚时,她的女儿还未满两周岁,法官有可能会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孩子判由黄奕进行抚养。
但是,如果黄奕在孩子年满两周岁之后再提出离婚诉讼,双方也不能对孩子抚养权达成协议时,那么法院将会衡量子女的权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此时,如果黄奕想获得子女抚养权并不是那么有利,而且由于黄奕长期外出拍戏,女儿长期和父亲共同生活法官很有可能更倾向于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父亲。
所以,黄奕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必须要快!
现有家暴、出轨证据对争夺孩子抚养权影响不大!
如果黄奕丧失了时间上的有利时机,那么她提出的家暴以及丈夫出轨的证据是否可以影响法官的对抚养权的判决?我个人认为很难!
从黄奕披露的证据来说,支持家庭暴力的证据为黄奕报警记录、验伤报告以及受伤的照片,按照黄奕律师的说法“把报警记录和验伤单结合起来”就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事实。但是,我想说的是,黄奕提出的证据在法律上我们只能称之为间接证据,如果想要用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那么这些间接证据必须要形成一个证据链,但是仅凭报警记录以及验伤报告这两个书面间接证据就要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我认为这个证据链不完整。而且从报警记录的时间上可以看出,民警根本没有出警,其报警记录所记录的事实系黄奕本人第二天的口述内容,具体当天是否发生家庭暴力,尚未得知。
按照黄奕律师的说法,黄奕不可能自己打自己,这个不可否认,但是仅凭这两份证据推定黄奕系其丈夫所打、所伤,不具有说服力。并且,家庭暴力一般来说是单方行为,如果夫妻在争吵过程中产生的互相暴力行为,我们在法律上不能单纯的认定为家庭暴力。所以,针对黄奕提出的家庭暴力的证据,不能够被法院所认定。
同样,出轨的证据也不具有说服力。“出轨”一词,并不是我们的法律用语,而是老百姓通常理解的夫妻一方的不忠的行为,那么黄奕老公的出轨行为能否在法律上认定为婚姻过错?对抚养权是否有影响呢?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婚姻法上所说的“出轨”行为仅指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单就黄奕披露的证据——其丈夫和某女的约会照片,只能证明其老公与第三人有暧昧关系,不能构成婚姻法上所说的同居,不是婚姻过错。“出轨”的事实成立不了的话,想要以“出轨”来证明其丈夫不适合抚养孩子这条路显然走不通。
黄奕的工作性质及孩子长期与父亲生活的事实,对其争夺子女抚养权十分不利!
黄奕作为演员其工作性质决定她需要长期外出拍戏、代言,也正是这样她很难自己长期照顾孩子,这也是“争子大战”黄奕的弱点所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正是因为有这条规定,黄奕必须要选择好起诉的时间,并且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证明自己能够在外出工作的同时照顾好女儿。如果黄奕对该条不加以重视且女儿又年满两周岁,长期跟随父亲生活,法官就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优先考虑将孩子抚养权判由父亲扶养。
综合以上几点,我个人认为黄奕争夺孩子抚养权如果时机把握不准,难度还是比较大,而且如果孩子现在在父亲处抚养,即便法院将抚养权判归黄奕,但是她真正可以获得孩子抚养权和孩子共同生活的执行难度更大。“争子大战”对于黄奕来说,将是一场恶战。
(本文只就黄奕离婚案件法律问题做评论,本文观点不针对任何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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