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付某系重庆某区县县城的小贩,男,30岁,靠在街上即时制作烙饼为生。
2014年某月,其因故没有摆摊做生意,在街头与人聊天时逢城管执法。因为城管执法时态度粗劣与一摆摊老人发生肢体冲突。付某在旁看不过,先是与城管发生言语冲突,后来发展成为肢体冲突,在冲突中将一城管手指打成粉碎性骨折,后经治疗花去医疗费近三万元,并且伤者手术值入两颗钢钉,需要做二次手术取出。事后,付某逃走。
因为事发时多人围观,市政部门极为重视,在伤者伤情鉴定为轻伤后,一直要求司法部门严惩付某。后办案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受理并展开侦查。
【办案经过】
在城管部门报案后,警方立即采取措施,并拟对付某采取强制措施。付某闻讯后找到刘小灿律师,在了解案情详细分析案情后,刘小灿律师认为此事不能逃避,应该勇于面对。于是建议付某自首并陪同付某前去自首。在到案做过笔录后,刘小灿律师第一时间为付某申请了取保候审。付某在做完笔录后就离开了办案机关。
在审查起诉阶段,刘小灿律师及时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意见,指出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受害人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从轻处罚。此意见得到了承办检察官的采纳。
因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中,如果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取得缓刑具有重大意义,所以,刘小灿律师指导付某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努力取得谅解。付某表示认同,并且准备了五万元用于此案,经沟通,受害人本人对此持无所谓态度,因为其单位领导认为付某将城管当街打成骨折,围观者众多,社会影响不好,而且对城管部门以后执行中的威信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拒绝协调。并提出,如果付某想获得谅解,需要赔偿受害人经鉴定所认定的十级伤残赔偿金及其他损失一共二十万元。付某作为小贩平时月收入不过三四千元,确实没有这种经济实力,后来协商事宜无法进行。
因为无法达成谅解,在起诉书中检察院建议根据此案的实际伤害程序,以及本案的社会影响建议对付某处一年半以上有期徒刑。在庭审中,刘小灿律师依据本案事实及庭审当时的情况,发表经过精心准备的辩护意见,其大部分意见得到法院采纳。虽然最后没有争取到缓刑,但最后法院只判处了有期徒刑六个月。付某对本案的结果十分满意。付某在判决下达后与刘小灿律师的会见中说,原来准备花五万元来争取缓刑,与六个月徒刑相比,自己的经济负担大为减轻。同时对刘小灿律师说服受害人当庭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表示感谢。
【后记】
经过本案,刘小灿律师进一步深化了在办理案件中,需要以当事人综合利益为考量,并为之付出努力。本案中刘小灿律师并没有因为市政部门对办案机关施加压力而妥协,并且为减轻当事的人经济压力做了大量的工作,单为协调受害人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从重庆主城区来回事发县城来回往返跑了五次。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需要为当事人积极争取任何一线机会,不管机会有多大,都必须尽力去实现当事的人利益,并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付某在没有赔偿一分钱的情况下,只判了六个月徒刑,承办法院也表示是因为本案的特殊情况,刘小灿律师所提出的一些他在过去办理暴力伤害案从来没有听说过的辩护意见打动了他,所以依法给予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