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美国纽约州皇后区法院民决团作出了一项6200万美元的赔偿裁决。其中受害人是中国移民林曾光,在2008年时从约6米高的屋顶上跌了下来,导致其脑部损伤。林提出诉求:雇主Hutch地产公司未给其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故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创造了纽约州单个受害人获赔的最高纪录。
“天价赔偿”案一出,就立即引发了众多国内网友对“生命估价”并展开热烈的讨论。美国这场官司判决结果,挑战的是赔偿纪录,挑动的却是不少国人的神经。很多网友听后纷纷表示:搞垮美国经济不难,中国人组团去做建筑工就行。还有不少人调侃似的四处打听,询问公司是否还要人。
很显然,众网友的所羡慕的并不是只冲着中国移民林先生来的,而是冲着身处的劳动保护环境、赔偿的标准以及法治的监管程度来的。作为纽约州个人获赔的最高记录,绝对不是偶然的。林曾光的运气不是能够确保精准地摔上这一跤,也不是请得起一个超级能干的律师、遇得上纽约皇后区法院这个民决团,恐怕恰恰是一个不能给你提供安全保障的雇主。
而和国内比较,不可否认,国内那点赔偿实在是不值得一提。但是总结起来,这不仅与两国经济实力有关,最重要的还体现在两国法治理念的巨大差异。
纵观我国的工伤索赔,法律上参考最多的是个人因伤所造成的经济代价,因此受伤害前的实际收入、甚至户口性质,都可以成为赔偿的依据,更多体现的是对受伤害者个人的补偿;而美国法律则更多顾及的是伤亡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对法治造成的影响,因此更多体现的是对违法企业的惩戒。
可以说,两国法治的着力点不在一个层面上。结果造成的现实是,中国的一些生产企业与劳动者双方,都不把安全保护太当回事。而相比较美国法律而言,如果一家企业因为未给受害者提供安全绳,一旦出现意外,公司就要付出沉重的惩戒。
由于美国法律对于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采取严厉惩罚,所以,因受伤而赖到生产企业的头上事也就成了极少数了。而在中国的生产企业当中,虽然讲安全生产异常隆重,但是一旦出事却只是换个包工头,事大了换个管事的赔点钱草草了事。伤亡的事故没少听说,但很少有企业因生产事故而被罚得倾家荡产直到倒闭的。这就是两国法律巨大的差异。
纵观中美之间劳动保护的赔付差距,其实就是法治观念的差距,也是法治需要在理念上完善与健全的差距。当所有人都将赔偿当成福利关怀、安慰补偿,而不是倾家荡产式的惩罚时,这都与高度的法治文明和社会文明相去甚远。
然而,一些网友只看到“天价赔偿”便徒生羡慕和嫉妒,这种不劳而获、渴求暴富、用金钱对生命估价的心理和行为实在是不宜滋长。也许6200万美元的赔偿金可能在不少国人心里感觉值了,但是,如果仅仅把这些钱看作是企业对个人的补偿,而不是法律对企业的一种惩戒的话,这不仅是对法律的蔑视,更是对生命的一种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