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接受于某委托,指派马志良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事实及现行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8号院北区某楼某号房屋,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管理局保障部北极寺老干部服务管理局根据部队政策,安置原告用于养老所用,该房屋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且已支付购房款,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原告对该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被告拥有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街1号院某号楼某号住房,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原告有权力要求被告搬出花园东路8号院北区某楼某号房屋。
3、原被告虽系母女关系,但是关系非常紧张已持续九年多,被告使用各种手段逼迫原告写遗嘱将房子赠与给她,逼迫未果,便实施语言暴力,使得原告已经80岁的老人,惶惶不可终日,整天提心吊胆。然而当原告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时,被告已经开始动手,被告于2011年6月15日接到法院通知,暴跳如雷,用手指指着原告破口大骂,并用手指戳伤将原告左脸颊,2011年9月5日早晨七时许,在原告准备洗漱的时候,被告要拉着原告去公证处进行公证,拉扯过程中,将原告的假牙弄掉,将手臂掐伤,致原告后背擦伤,原告拼命呼喊救命时,被阳台处装修工人救出,被告这一过激行为,直接导致原告至今不敢与被告见面,原被告双方已不具备共同居住的可行性。
4、原被告的身体条件,都需要静养,两人分开住,对原被告双方均有好处。目前原告没有固定住处,在外面颠沛流离,看病很不方便,而且现在天气渐冷,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8号院北区10楼312号房屋为照顾老干部,已经着手开始供暖,对原告养病非常有利,因此被告作为女儿,有义务孝敬父母,主动搬出。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三十二条【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清除危险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