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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之罪轻辩护

马志良律师     2015-03-30 阅读:163

马志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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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指定,并经得被告人龚某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指定,并经得被告人龚某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龚某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龚到禄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

起诉书指控“2010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龚某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单某生争执,后用拳头将被害人单颖左眼打伤”事情的起因是受害人将被告人龚某车里的香水扔掉,又用右手打了被告人龚某一个耳光,被害人的行为直接刺激了被告人,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龚某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低。被告人与被害人是情侣关系,男女之间因感情问题不能控制情绪相互动手,在社会上很常见,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要将被害人打伤的故意,只是情绪失控,一时失手,被告人在社会上一向老实本分,没有暴力倾向社会危害性较低。

三、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打被告人耳光,被告人龚某一时冲动,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因此,被告人龚到禄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代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后,态度积极,一直想寻求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直到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被警方控制之前,也是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找到受害人寻求被害人谅解,并携带当时受害人同意的赔偿款去找受害人,因此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龚到禄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的家属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人的态度也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方也明确表示可以和解。如果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但被告人龚某是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具有重大的过错。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龚到禄从轻量刑,如果达成和解,恳请合议庭判处被告人龚到禄缓刑。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采纳!

                               辩护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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