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此应当予以明确首要分子到底要为哪些犯罪承担责任。
首先,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该怎么理解。本人认为,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应当是由该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实施的犯罪,不应当是犯罪集团所有成员所犯的所有罪行。因为完全存在一种可能,即犯罪集团的成员触犯了和该犯罪集团无关的罪行,譬如说一个贩毒集团的其中一个成员初犯了嫖宿幼女罪,或者因个人恩怨触犯了故意伤害罪等,这些犯罪是与贩毒无关的,该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不应当为该成员的与集团无关的罪行负责的。因为首要分子对相应的犯罪没有组织,没有领导,也没有指挥,更没有主观责任。所以,应当明确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不应当是犯罪集团所有成员所犯的罪行。
其次,首要分子对犯罪集团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责任,不表示首要分子对犯罪集团所犯的每一个罪名都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不见得首要分子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中都起着主要作用。所以应当根据首要分子在具体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其为具体犯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