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申请人郑xx2012年2月10日到被申请人青岛xx汽车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11月27日发生工伤,致使申请人右手中指末节缺损,2013年3月5日青岛市城阳区社保局予以认定工伤(编号:青城人社伤认决字【2013】第CY0001xx号),2013年5月10日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出具鉴定结论认定申请人构成十级伤残。自申请人入职至2013年5月底,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自2012年2月份至2013年5月份的社会保险。发生工伤后,申请人休息了3个月,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工资,仅支付了1000元。被申请人尚未支付2013年6月份工资大约4638.5元。因被申请人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没依法进行工伤赔偿,申请人于2013年7月1日进行辞职。
处理结果:2013年7月30日城阳区劳动仲裁委出具调解书:1、解除劳动关系;2、8月15日前支付赔偿15万,如违约再支付5000违约金;3、再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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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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