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该案中,郑江为了利益,为他人运输毒品海洛因915克,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戴学良律师接受郑某亲属委托后,会见了郑某,复印了案卷材料,参加了庭审。在会见及阅卷中,戴学良律师发现该案存在控制下交付的情形,同时可能存在犯意引诱的可能性,针对此提出辩护意见,在一审判决书中虽然未采纳律师的该辩护意见,但是从一审的量刑来看,印证了律师的辩护意见。郑某及亲属对判决结果满意。
现该案已经生效,郑某已经开始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