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为他人代购毒品的刑事辩护研讨

刘小灿律师     2015-03-31 阅读:380

刘小灿 律师

执业律所 : 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883210105

不惜动用所有的手段,从对手的每一个漏洞中寻找致胜空间,为当事人而战!

导读 在刑事辩护中,作为辩护律师,针对为他人代购毒品的种种行为,在为被告人量身定作相应的辩护策略时,必须从严把关,从刑事证据的相关特点出发,作出无罪辩护,轻罪辩护等有...



在刑事辩护中,作为辩护律师,针对为他人代购毒品的种种行为,在为被告人量身定作相应的辩护策略时,必须从严把关,从刑事证据的相关特点出发,作出无罪辩护,轻罪辩护等有效辩护。

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对此,我国一直坚持从严从重的禁毒政策。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实践中,对不同表现形式的代购毒品行为如何定性颇具争议。但主要在于是否构成犯罪、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贩卖毒品罪。

       

一、        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涉及为他人代购毒品的犯罪行为时,其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贩卖毒品罪两种。

(一)   非法持有毒品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二)   运输、贩卖毒品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        典型案例辩护分析

  对此,结合刑事辩护实践经验,对代购毒品以下四种典型情形进行分析。 

   (一)为他人代购毒品无罪 

    典型案例:甲和乙系朋友关系,乙是吸毒人员,长期吸食海洛因。乙请甲帮其购买0.5克海洛因,并将毒贩丙的地址告诉甲。甲依约办理,没有加价或截留毒品,也没有从乙处牟取其他利益。对甲代购毒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笔者认为,乙知道丙贩毒,因为某些原因而委托甲向毒贩丙代购毒品,甲的代购行为在客观上与托购者乙亲自前往购毒具有相同的效果;况且,甲并未接受毒贩丙的委托帮其销售毒品,故甲不具有向乙贩卖毒品的故意,所以不能以贩卖毒品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再者,甲帮乙购买毒品的数量达不到非法持有毒品的最底数量,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甲为他人代购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无牟利目的为他人代购毒品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典型案例:甲和乙系朋友关系,乙是吸毒人员,长期吸食冰毒。某日,甲前往某毒患严重地区办事,乙知道后立即联系甲,请甲帮忙从其指定的丙处购买20克冰毒。甲找到毒枭丙买到20克冰毒,并悉数带回交给乙,没有加价或截留毒品,也没有从乙处牟取其他利益。对甲代购毒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对这种情形,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对甲、乙均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以下简称《纪要》)也明确指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额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笔者认为,该纪要的规定符合刑法理论和禁毒政策,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其持有的数量以现有证据能够确认的数量计算。

  (三)有牟利目的为他人代购毒品定性为贩卖毒品罪

    典型案例:甲和乙系朋友关系,乙是吸毒人员,长期吸食海洛因。某日,乙联系到甲,请甲帮其购买1克海洛因。甲与贩毒人员丙关系甚好,能以优惠价从丙处购买海洛因,其出于赚取一点毒资和毒品的考虑,向乙加收40元,并且在买到毒品后,截留约0.1克的海洛因。对甲代购毒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依现行的司法实践,甲为乙有偿代购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纪要》指出: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在此类案件中,代购者具备主观上的可责性和客观上的刑事违法性,因此是一种可罚的行为。至于牟利的范围,金钱利益毫无疑问是最为典型的;而其他非财产性利益,应严格限定在双方有约定或托购者明确承诺的可预期的范围内。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在涉及为他人代购毒品相关案件的时候,需要结合证据情况,严谨地审查案情,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刘小灿 律师

执业律所 : 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883210105

不惜动用所有的手段,从对手的每一个漏洞中寻找致胜空间,为当事人而战!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