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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未给员工持有合同视为未订合同

邹慧敏律师     2015-03-31 阅读: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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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州很多用人单位之前使用的政府版本《广州市劳动合同》范本中最后有一句话: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鉴证时需一式三份,其中鉴证机构留存一份),双方签字后,甲方必须将...



 广州很多用人单位之前使用的政府版本《广州市劳动合同》范本中最后有一句话: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鉴证时需一式三份,其中鉴证机构留存一份),双方签字后,甲方必须将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的,视为尚未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不得以已签订本合同为由对抗乙方的主张,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是这句“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的,视为尚未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引发了一个二倍工资争议,连省级检察机关也参与进来进行抗诉。

 

   甘某是广州市某机关服务中心员工,因被解雇,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导致仲裁(2010年7月21日申请仲裁)及诉讼,其中有一项诉求是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10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43285元,理由是双方签订合同后,服务中心未将一份交其持有,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2008年1月至2010年5月未签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方面,甘某主张的2008年额外一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而2009年、2010年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故甘某该主张均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甘某不服,上诉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是2010年3月31日,6月22日向劳动局投诉用人单位未交付劳动合同,2010年6月29日在劳动局的监督下才签收该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甘某与服务中心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甘某还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用人单位与甘某分别在2009年3月16日签订2009年《广州市劳动合同》、2010年3月31日签订2010年《广州市劳动合同》,两份合同上都有明确写明“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鉴证时需一式三份,其中鉴证机构留存一份),双方签字后,甲方必须将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的,视为尚未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不得以已签订本合同为由对抗乙方的主张,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服务中心与甘某签订的《广州市劳动合同》是广州市劳动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合同,服务中心作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劳动管理部门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广州市劳动合同》上签字后,要及时将其中一份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持有,否则应按劳动合同上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在服务中心未将劳动合同交给甘某持有的情形下,即使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仍应视为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甘某有权要求服务中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服务中心答辩要点:1、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将合同交付给甘某,2010年6月30、29日是由于甘某向劳动监察大队申诉,劳动监察大队要求服务中心再次交付合同给甘某,并非第一次交付给甘某。退一步说,2010年6月30、29日交付的2010年、2009年合同也不能视为尚未签订合同从而认定支付双倍劳动报酬,该条款是无效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备法律效力以及法律约束力,如果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那双方之前签订的《广州市劳动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属于无效。2、退一步说,就算该条款是有效的,本案也不适用,从合同约定,服务中心不把甘某持有的合同交付,视为未签订合同,那就是说把合同交付给甘某,就等于签订合同,本案合同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签订时,服务中心已经将合同交付给甘某,双方不得适用双方未签订合同的条款,服务中心不应当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

 

   广州市某局答辩称,实际上争议的焦点就是关于未将合同交付给劳动者持有,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合同的约定,只有用人单位不将合同交付给劳动者,才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延后交付不属其涵盖范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审理认为,关于是否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认定服务中心应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2009、2010年两份合同均载明“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鉴证时需一式三份,其中鉴证机构留存一份),双方签字后,甲方必须将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的,视为尚未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不得以已签订本合同为由对抗乙方的主张,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服务中心迟至2010年6月30日、6月29日才将两份合同交付给甘某,但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不适用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因此,抗诉意见认为应当由服务中心向甘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再审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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