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尽管这是一条倡导性规定,不能成为提起离婚诉讼的依据,但立法用意跃然纸上,即夫妻间应该互相忠实。这里所指的忠实包括感情上的忠实和行为上的忠实,也就是说需要双方感情专一,一心一意,不能身在曹营心在汉,行为上更是需要约束自己,不能乱性。
感情上的专一归属道德加以约束,行为上的专一则归属法律加以强制约束。如果当事人实行了违反行为上的专一,则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以及包养情妇情夫等行为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重婚等行为则按重婚罪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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