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汇总(五)

易轶律师     2015-04-13 阅读:135

易轶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260300480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

导读 凡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



凡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所指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其民称、数量、质地、性质等,而是依靠人们的生活经验加以鉴别。


易轶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260300480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