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参加了最高院吴晓芳法官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的讲座。吴法官对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背景以及如何适用等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其中吴法官也对夫妻共同债务实务问题也谈及到。结合本人在日常实务中遇到过一些借贷案件也时常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现就该实务问题发表一下个人的想法。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一般以夫或妻的名义对外签订举债协议或者单方面与债权人所为举债行为,故司法实务中都一般采用“推定共同债务”方式来认定一方举债的行为,如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若干意见》以及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采用这样的规定一是符合夫或妻相互代理的民法原理;二是符合中国传统的交易习惯;三是便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大量商事经济行为的快捷交易;四是权义相称,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即除法律规定一小部分特殊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大部分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设置夫妻共同债务也是权义相称的应有之义。
然则在司法实务中要正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也并不是熟记相关法律就能一劳永逸。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准是一方举债之用途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家庭成员福祉乃或为尽家庭成员之义务(当然此种认定方法不仅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婚前所为日后夫妻结婚组建家庭之举债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一方举债并非用于前述事务,而是用于赌博、吸毒或者其他非法用途宜认定为个人债务。实务中债权人一般以夫妻为共同被告或采用追加被告的方式使夫或妻乙方进入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如何认定共同债务,由于现实复杂性,具体到个案也是千差万别。结合一般司法实务以及其他理论、实务书籍观点,一般采用下列方式认定:1.看举债数额大小。如果一方举债数额符合一般家庭生活用度,只要夫或妻一方无法证明举债方将款项用于家庭生活之外的或者用其他恶意串通情形可直接认定共同债务;2.看债权人主观方面或其与举债人有无其他约定以及历往的交易习惯。债权人如果明知举债人举债非法或者举债他用,明知夫妻有财产约定,与举债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其与举债人有过数次举债均用于同一用途,以上均可认定为个人债务;3、看举债用途,如上述所述不在重复。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举债用于兴办公司企业或投资于一些高风险的项目,对于此种举债虽然超出了一般家庭生活的范围,但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制中关于乙方投资性收益也属于共同财产的原理,个人认为此种举债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符合权义相称原理,但有证据证明乙方以此不良举债转移财产或者虚增夫妻共同债务,为了保护家庭妇幼权益宜认定为个人债务。
有鉴于上述分析,司法实务中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上着眼于证据,故作为债权人在对外借款时尽管让举债人夫妻双方签订举债协议或者乙方担保,这样有利于认定为共同债务。增加债务偿还的责任财产,也可避免夫妻双方串通以乙方举债逃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此外本人在实习过程中通过安检调查分析,经常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夫或妻乙方对外兴办经济实体过程中出面兴办一方名下的账户资金和固定资产很少,而大部分资产都登记在另一方或其子女名下,这也要引起注意,可能当事人会有某种逃避债务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