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后,为了研究案例,归纳法院的裁判要旨,我们检索了相关借贷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对比研究.近来我们关注到江苏常熟法院在处理一起民间借贷时,在当事人无书面支付利息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支持借款人支付出借人利息。
本案案情是,甲公司因业务发展急需资金周转,通过渠道介绍,甲向自然人乙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且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乙方分三次出借,三次均通过银行转账,每次出借完毕后,甲方向乙方出具借条(借条并无约定利息),总计500万元。其后,甲按照甲乙双方之前的口头约定,每月按时足额按照月息2分的利息支付于乙方。在离借款期不到五个月,甲方不再支付利息,止付期到借款到期日。借款到期后,甲无力还款,乙方交涉无果遂将甲方告上法院。
法庭经过审查查明,乙方分三次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分6次(每次10万)向乙方账户汇入共计60万资金。对该笔60万资金双方对其性质发生争议。甲方人为该60万是归还乙方的本金,乙方则认为60万是双方事前口头约定的利息(即月息2分,500万*2%*6=60万)。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借款期间甲方汇款给乙方的60万属于什么性质?本金亦或是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甲方除归还乙方500万本金外,还须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乙方另外六个月的利息。案件到此,我们不妨归纳一下法院的裁判要旨:1.出借人和借款人在没有书面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事前口头协议按照某种标准支付利息且未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的4倍,则可以支持出借方主张未付之利息,但此间有3个前提条件:1.借款方每次支付给出借方的资金必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而成,如本案中借款方每次按照月息2分即10万元支付;2借款方须在固定的时间内支付,即在支付时间上与按月付息相吻合,本案中甲方每月支付一次;3.借款方支付出借方的资金不仅按时还得连续,本案中出借方连续6个月支付。
综上,在民间借款中,按照我国法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法院不会支持(但是逾期还款则可主张逾期罚息,或者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是约定了违约金,则可以在不高出最高院规定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范围内支持。故在民间借贷中,一定要明确约定利息以及支付方式。如果双方的借款权利义务反映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按照上述案例,只要借款方以一定计算方式得来的款项连续在每个固定时期支付于出借方,在借款方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支付的款项的性质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支付的款项性质是利息而非是本金。但该案判决形成于常熟市法院,没有普遍的适用性。所以在实务中建议出借人还是要明确约定利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