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而非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规定,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而不能以хх村委会或хх集体经济组织表示。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而非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规定,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而不能以хх村委会或хх集体经济组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