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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案件赔偿权利人如何确定

白德营律师     2015-04-14 阅读: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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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1页“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强调,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1页“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强调,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该审判精神再次重申了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不是“赔偿权利人”无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权利,也无权代替“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即我国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被侵权人的死亡赔偿金,并未规定其他公民或者有关机关享有上述权利。该法并未赋予在被侵权人死亡后无法查明其他权利人时交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等有关机关向驾驶人索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他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由此可见,该条司法解释也将赔偿权利人仅仅归纳为三类人:一是受害人本人;二是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三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在受害人尚未死亡时,由受害人本人及被抚养人享有索赔权。当受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则成为赔偿权利人。该条司法解释并未将交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作为赔偿权利人。

故针对无名氏的案件,赔偿权利人只能是法律授权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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