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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各个阶段办理期限

刘成坤律师     2015-04-14 阅读: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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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普通大众一听到刑事案件就会认为事情非常严重了。由于大家很少接触的法律,因此对刑事案件也不是很了解的,对刑事案件各个阶段办理期限也不知晓。今天来给大家讲讲刑事案件...



普通大众一听到刑事案件就会认为事情非常严重了。由于大家很少接触的法律,因此对刑事案件也不是很了解的,对刑事案件各个阶段办理期限也不知晓。今天来给大家讲讲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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