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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盗窃不足千元被刑拘,丈夫不明真相赔偿20万

程玉伟律师     2015-04-14 阅读:285

程玉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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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是合理赔偿?还是显失公平?——法院终将一锤定音在超市当收银员的妻子因涉嫌盗窃营业款被警方刑事拘留,不明真相的丈夫在妻子羁押期间,误认为妻子盗窃金额巨大,救妻心切...



是合理赔偿?还是显失公平?

——法院终将一锤定音

在超市当收银员的妻子因涉嫌盗窃营业款被警方刑事拘留,不明真相的丈夫在妻子羁押期间,误认为妻子盗窃金额巨大,救妻心切,遂按照超市老板要求,赔偿超市老板20万元,后者向警方出具了谅解书。但之后公安机关经过缜密调查,认定盗窃数额不到1000元,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遂撤掉刑案,仅对妻子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真相大白之后,丈夫认为自己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巨额赔偿,属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超市老板应当返还20万赔偿款。在与超市老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夫妻二人一纸诉状,将超市老板起诉到当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因重大误解而赔偿20万元的民事行为,判决超市老板返还20万赔偿款。2015年元月13日,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作为原告的夫妻二人全部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到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将于2015年4月10日14:30在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收银员盗窃超市营业款被刑拘

今年47岁的何某(女)是安徽省枞阳县人,2011年7月起,何某在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一家中型超市从事收银员工作。由于做事勤快并和超市老板沾亲带故,超市老板唐某对其比较信任,每年还会额外包一个5000元的红包给她,但没想到何某竟做出了糊涂事。

2013年6月,超市老板唐某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何某在收银过程中,有采取“消单”方式盗窃营业款的行为,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同年6月26日,何某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羁押在安徽省安庆市看守所。

赔偿20万后超市写下谅解书

何某被刑拘后,其丈夫朱某心急如焚,“我以为妻子犯下了很严重的罪行”,于是找到了超市老板唐某希望取得对方的谅解,让妻子能获得从轻处罚。

朱某在诉状中说,由于超市老板声称超市被盗损失巨大,超过20万元,救妻心切,他东挪西凑,于2013年7月8日赔偿超市老板唐某20万元,对方写了书面收条,并向菱北公安分局出具了谅解书。

4天后,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公安分局对何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后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何某回到了家中。

因情节轻微撤案改为行政拘留

就在朱某一家人等待司法机关最终的处罚决定时,2013年11月12日,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称何某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此案。

同日,菱北公安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何某在超市担当收银员一职时,利用“销单”手段盗得收银款971.5元,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刑事拘留15日折抵行政拘留15日。

拿到这两份决定书后,朱某夫妇俩心里百感交集。朱某说,事后他询问妻子得知,事发前妻子决定跳槽到另一家超市打工,但这样的话超市老板每年送的5000元红包就没有了,妻子想着偷偷捞回这个红包,于是在工作期间利用“消单”手段盗取了超市钱财,大概在一周时间,每次拿个百来块钱。

起诉超市老板要求返还赔偿金

朱某夫妇认为超市实际被盗971.5元,而自己却赔偿20万,明显属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在与超市老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6月25日,夫妻二人一纸诉状,将超市老板唐某起诉到当地法院。

朱某在诉状中说,当时救妻心切,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他赔了20万元。请求法院撤销该民事行为,判令超市老板返还20万元。

庭审中,超市老板称,超市的损失要远远大于20万元,警方认定的盗窃数额不能证明超市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赔偿20万元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超市老板唐先生昨介绍,由于是亲戚关系,他对何某很信任,“我有好几家超市,她在我这干了五六年,一直当收银员,2011年7月调到宜秀区这家超市,干收银员近两年,这段时间超市损失有八九十万元。”

一审被驳回原告提起上诉

一审中,宜秀区法院曾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5年1月13日,宜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朱某、何某以安庆市菱北公安分局认定的盗窃数额971.5元来确定其与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属重大误解不符合规定。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需达到确实充分并排除其他一切疑点的标准,而在民事诉讼中首先是遵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对证据的采信标准是优势证据原则,两原告所列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属重大误解,因此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朱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依法撤销2013年7月8日两上诉人因重大误解而向被上诉人唐某赔偿20万元的民事行为;判决被上诉人唐某立即返还2013年7月8日收取两上诉人的20万元赔偿款;

律师点评: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超市老板唐某的实际损失不足1000元(971.5元),朱某是在对妻子何某盗窃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本来是轻微违法行为,误认为是严重的盗窃犯罪行为),才做出错误的行为表示,而向唐某赔偿20万元,直接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自己的损失高达199028.20元(200000元--971.5元),赔偿金额是实际损失的20倍,因此,朱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向超市老板唐某赔偿20万元的民事行为,明显属于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因此,法院应当认定朱某夫妇向超市老板唐某赔偿20万元的民事行为属于重大误解并依法改判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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