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轨要离婚
男子出轨要离婚,妻子无奈只好同意。然而妻子认为精神抚慰金太低,且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不合理,遂在一审结束后提起上诉。
2014年初,黄某提出要与妻子离婚并告知他在外已有情人且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得知这一消息,张某伤心欲绝,只得同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在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黄某提出双方共有的房产、田地、车辆归他所有,仅补偿15万元给妻子。对此,张某表示拒绝,且不再同意办理离婚手续。
当年6月,黄某诉至良庆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在法院组织调解过程中,黄某并不否认有外遇的事实,但不同意给予张某精神抚慰金赔偿且不同意平均分割房产、田地。调解陷入僵局,只能进入诉讼程序。
今年3月25日,良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黄某存在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与他人关系过密的事实,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属于婚姻中有过错方,给张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鉴于张某同意离婚,依法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妻子张某获得60%的份额,并由黄某向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庭审结束后,黄某没有提出异议。不过,女方不满赔偿结果。4月1日,张某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黄某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并要求在分割共同财产中,主要的财产房产应归她一个人所有。
哪些情形下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黄某出轨在先,与他人生有一子,对张某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黄某作为过错方应当向张某进行损害赔偿。另外,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无过错方应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