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男女双方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则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无需补办结婚证之后再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者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同时,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先补办结婚证之后再进行离婚登记(此途径用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此外,当事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和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需要书面说明不一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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