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小姐热情难挡
丁某经不过售楼小姐的热情,稀里糊涂交了10万元定金,结果没钱购房引发一场官司。不过,这10万元最终还是打水漂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去年4月份,丁某在河西某楼盘售楼处随便看看房子,热情漂亮的售楼小姐给他详细介绍了楼盘情况。他经不住游说,就交了10万元认筹金并拿到了认筹金收据。接下来,丁某参加摇房号,摇到一套总价280余万的房子。到了月底开盘时,售楼小姐提出,让他跟开发商签商品房认购协议,在签认购协议时,开发商把丁某之前的认筹金收据收走了。参加了摇号,并签订了认购协议,这10万元钱就转变成了定金,作为签订《预售合同》的担保。
由于房屋总价实在太高,丁某想买房的事也没跟父母商量,他也“吃”不下来这套房子,他想反悔要回那10万元。可开发商认为,那10万元是定金,丁某此时退房算违约,10万定金是不退的。此时的丁某认为那10万元依然是认筹金,将开发商告了。
法院调查了解到,开盘时丁某跟开发商另签认购协议时,认筹金的收据已经被开发商收回,算同意支付定金10万元,作为《预售合同》的担保。法院认为,这10万元的性质已转变成定金。可丁某说,售楼小姐当初说10万元是可以退的,他被她骗了。另外,丁某提出开发商承诺首付可以两成,并没兑现,而且直到签约时,他才知道这房子要到2016年才交付,而开盘时对方说当年底就能交房。但他说的这些,并没有证据证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前不久,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
小伙的10万购房定金难收回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案中,丁某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后,其10万元已经转为定金。即便丁某事实上存在被误导的可能,但是由于丁某没有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丁某的案例也给所有购房人士提了一个醒儿,在交涉购房过程中,一定要及时保留证据,甚至与开发商之间的一些对话都可以通过录音等方式保留下来。另外,对于十万元能否退还等约定更应该写进书面合同当中。